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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不妥运用品牌方商标 店肆出售正牌产品也侵权

来源:bob的网页地址    发布时间:2024-01-02 00: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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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江苏新闻2月16日电(刘莉平)近来,徐州某百货公司因在门头上不妥运用品牌方的商标,被铜山区人民法院确定构成商标权侵权。

  上一年年头,某食物集团经查询发现,徐州某百货公司运营的一家食物出售店肆未经合法授权,擅安闲店肆门头运用了与该食物集团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以及图样,店内主营该食物集团旗下产品,另出售别的的品牌的产品。

  食物集团以为,被告的行为足以误导顾客以为其店肆是由该食物集团运营或与其有相关、答应联络,到达攀交食物集团商誉的意图,对食物集团多年运营的品牌形象形成巨大冲击,在市场上发生较为恶劣影响。该食物集团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被告立马中止损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销的合理费用。

  徐州某百货公司则辩称,店内出售的产品均为原告旗下产品,且为正品,店肆在门头上运用原告商标的行为既宣扬了原告的品牌又增加了产品的出售,有利于原告,因而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作为主营原告旗下产品的运营者,为了向顾客描绘其出售的产品来历,能够在运营活动中合理运用涉案商标以指示其出售产品的内容与来历,但一定要恪守指示性合理运用的规矩。被告在其运营店肆门头招牌处杰出运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并标示“某某产品品牌店”字样,这种运用简单导致相关大众对店内出售的其他产品的来历与原告品牌之间发生混杂,或以为二者之间有特定联络,超出了商标指示性运用的合理领域,损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当职责。

  法院安排两边当事人进行调停,一起向被告进行法令释明,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通过屡次调停,被告想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就侵权补偿数额与原告达到共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