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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招牌掉落砸伤路人定作人赔偿后向承揽人追偿

来源:bob的网页地址    发布时间:2024-01-02 00: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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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定作的招牌突然掉落砸伤路人,商家向伤者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后,找招牌承揽人追偿,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原告招牌脱落砸伤他人事故损失以及招牌损失中20%的责任。

  2019年9月12日,资兴某百货商店与李某协商,双方约定由李某为该百货商店制作门店招牌。李某根据百货商店工程概算项目表规定的标准,以包工包料(承包工程项目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的方式承揽了其门店招牌的设计、定做和安装工程。李某将定制的木制招牌安装固定在门店外的铁架上后,百货商店向李某支付了承揽费10800元。后百货商店聘请其他人对招牌增加了发光字,计费27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案涉招牌脱落砸伤他人所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百货商店委托李某承揽制作并安装门店招牌,李某按照约定履行制作与安装责任,李某制作安装好门店招牌移交给百货商店使用后,不再具有招牌的管理使用权利,也不再承担管理责任。如果李某向百货商店交付该招牌时招牌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百货商店能要求李某立即处理或者重新制作,一旦交付使用后,因该招牌所发生的责任事故应当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本案中案涉招牌脱落前已经交付给百货商店,且百货商店进行了验收,百货商店对自己管理使用的招牌因意外脱落导致的事故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根据与百货商店的协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门店招牌的设计、定作和安装工程,应对招牌安装的质量等安全性负责,在安装时应考虑到招牌是不是具备安装条件,是否会出现安全风险隐患,如果有安全风险隐患应在安装时与招牌所有人及时沟通,加强保护措施。李某在安装招牌时,没有与百货商店协商有几率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等事宜,也没有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出于疏忽大意而忽视了安全隐患,案涉门店招牌安装后仅一年多时间就发生脱落事故,因此李某对案涉招牌脱落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